一、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各项工作秩序,防止和纠正教职工的违纪行为,建立良好的校风,依法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校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本条例及一切学校单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本处分条例适用于学校领导(含校长助理),各行政部门、党群部门、教学单位、科研单位、教辅单位的专职行政人员及所有专、兼职教师,以下简称教职工。
二、处分的种类及性质区分
第四条 纪律处分种类: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严重警告;
(四)记过;
(五)撤职或留岗察看;
(六)违纪辞退。
凡记过及以上处分属于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行为。因违纪行为造成学校或其他个人损失的,违纪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 违纪行为性质:
(一)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包括并不限于以下方面):
1.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安全;
2.违反国家及高校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3.泄露国家及学校机密;
4.涉外活动中损害国家、学校利益和声誉。
(二)渎职或品行不端的行为:
1.玩忽职守,失职渎职;
2.滥用职权,侵犯学校或职工、学生利益;
3.利用职权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4.对他人进行诬陷或打击报复;
5.扰乱学校办公或管理秩序;
6.侵犯他人人身权利;
7.违法、违规侵占、私分、使用学校财产;
8.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赌博和邪教组织活动等。
(三)违反学校规章的行为:
1.违反人事、劳动纪律;
2.违反财务、廉政纪律;
3.违反保密纪律;
4.违反教学管理纪律;
5.违反学术纪律;
6.违反外事纪律;
7.妨害学校秩序;
8.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职业道德。
(四)其它违纪行为。
第六条 违纪的处理方式:
对违纪教职工,根据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影响和认错态度,区别情况做出处理:
(一)违纪情节轻微,给国家、学校利益或声誉未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能主动承认错误,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学校利益或声誉或财产以及他人人身造成一定损失和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学校利益或声誉或财产以及他人人身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违纪辞退处分;对触犯国家法律,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给予违纪辞退处分;
(四)受纪律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又有新的违纪行为;蓄意隐瞒违纪事实、销毁证据材料、干扰违纪处理过程,给予违纪辞退处分;对检举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给予违纪辞退处分。
三、处分的原则及程序
第七条 实施纪律处分的原则是:公正客观、实事求是、一视同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保障被处分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实施纪律处分应程序规范、证据确凿、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及时止损。
第九条 纪律处分结果一般在全校通报,涉及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条 实施纪律处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发现教职工有违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向学校行政督导办公室、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中心或党群工作部其中任一部门报告(重要事件应在24小时内,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
(二)教职工违纪行为由学校行政督导办公室负责初步核实,并做出是否进一步调查的决定。需进一步调查的,学校行政督导办公室按照学校要求组织调查,在不超过1周的时间内(重大事件、情节复杂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超过3周)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
(三)经学校研究做出最后处理决定。
(四)学校以书面形式下达《员工处分决定书》,将处分决定通知本人及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时存入员工档案进行长期备案。
第十一条 教职工对所受纪律处分存在异议的,自接到书面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教职工纪律处分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对教职工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违纪教职工应赔偿因违纪给国家、学校及他人财产、人身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一切为之所产生的费用,并根据其受处分情况予以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教职工受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后,考察期为一年,考察期内又有新的违纪行为,将加重处罚,直至给予违纪辞退处分。考察期内不得评优、入党、晋职、晋级,考察期内年度考核成绩最高为合格。
四、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
第十四条 对以下各类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学校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行为人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
(一)组织、支持和鼓动下列活动的,给予违纪辞退处分:
1.违反党和国家现行政策、决定的;
2.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4.利用宗教等形式进行渗透策反活动或利用工作便利进行宗教宣传和传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违纪辞退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1.将枪支、弹药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品擅自带出规定的保管场所的;
2.将有传染性或对周围环境将产生破坏性的生物或物质擅自带出规定的保管场所的;
3.在重点防火单位或场所擅自使用明火或违反安全规定,不听劝阻的。
五、侵犯公民权利
第十五条 对以下各类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学校给予相应处分,如涉及犯罪行为移交司法机关,行为人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
(一)扰乱正常办公秩序,给予以下处理:
1.寻衅滋事、挑起事端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参与打架斗殴或在打架斗殴过程中以各种方式鼓动或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或者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或凶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预谋策划打架斗殴,纠结校外人员持续吵闹、打架斗殴、持械斗殴或者聚众斗殴的,给予违纪辞退处分。
(二)谩骂、侮辱、诽谤他人或者侵犯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用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网络聊天工具等方式或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故意隐匿、毁弃、非法占有或非法处理他人的通知单据、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等行为,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体罚学生的,给予违纪辞退处分。
(六)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给予违纪辞退处分。
六、违反人事、劳动纪律
第十六条 拒不服从上级管理和正常工作安排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拒不服从工作调动和工作分配的,扰乱正常办公秩序,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干扰学校人事工作,散布谣言、窃取或泄露人事机密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伪造个人身份、信息、资历(含学历、职称、荣誉和学术经历等)获得应聘职位的,给予违纪辞退处分。
第二十条 未经学校允许,利用学校及产业公司人力、物力、信息资源、各类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等谋取个人私利,或协助他人谋取利益;在校外从事兼职工作或从事自营活动,对学校和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给予违纪辞退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未经学校和公司批准或授权,私自代表学校或公司、代表所在部门(单位)与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洽谈、签订各类项目合作、实习实训、培养培训、就业基地、商品交易、资产采购、场地租赁、知识产权授权或转让、成果转化等意向书、合同或协议等,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给予违纪辞退处分并追究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未经学校或公司指派或批准,未履行请假程序,私自参与校外组织的各类活动(各类学术、科研、行业、专业等方面会议、交流、论坛、展赛等活动),对学校和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参加培训进修,违反培训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违反培训协议约定内容,视情节轻重和个人主观过错,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同时追究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及一切直接、间接损失。
第二十四条 违反工作安排,不参加集体培训、讲座、会议等,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多次违规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校考勤与请假管理制度,或未严格遵守制度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上班工作时间,不能严格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学校和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工作纪律,出现旷工和视同旷工行为的,学校给予相应处分,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一)旷工行为处罚:(与考勤管理规定一致)
1.旷工1天,扣除当月基本工资的30%。
2.旷工2天,扣除当月全部基本工资并予以全校通报批评。
3.旷工累计达到3天及以上(试用期内累计旷工1天及以上),视为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4.他人代签考勤、伪造考勤;欺瞒、伪造请假理由或请假凭据等欺骗行为的,视为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立即辞退。
5.各级领导干部未经请假批准,私自离校、联络不上,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视为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立即辞退。
6.教师上课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按《吉林动画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认定及处理,情节严重者按照《吉林动画学院教职工纪律处分条例》处理。
七、违反财务、廉政纪律
第二十七条 对以下各类违反财经纪律、廉政纪律、侵犯公私财产和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的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如涉及犯罪行为移交司法机关,行为人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
(一)对私设帐外资金形成“小金库”的,予以全部没收并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违纪辞退处分。
(二)贪污、行贿、受贿、挪用公款、收取回扣的,给予违纪辞退处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违法、违规侵占、私分、使用学校公有财产,给予违纪辞退处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以偷窃、勒索、诈骗、虚报、冒领或故意隐匿、毁弃、破坏等形式侵犯他人或学校财产的,给予违纪辞退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五)对资产设备管理不善,造成闲置、损坏、丢失者;对资产设备不合理使用,私自带出校园或挪用外借,私自调换和拆卸部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按学校资产管理规定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利用职务及工作之便,在学生成绩、学生评奖评优、奖助学金发放、入党及毕业资格与学位资格授予等工作上存在营私舞弊行为的,给予违纪辞退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利用职务及工作之便,在招生、就业、采购、招标、职称评定等工作中存在营私舞弊行为的,给予违纪辞退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八、违反保密纪律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保密规定,视情节轻重处理如下:
(一)过失泄露绝密级国家和学校秘密的;故意泄露绝密级、秘密级、机密级国家和学校秘密的;或明知绝密级、秘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泄露而隐匿不报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以谋取私利为目的,窃取或泄露国家和学校秘密的,给予违纪辞退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三)有违反以下科研工作保密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1.泄露科研工作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将尚未付诸实施的科技成果、专利、商业计划书、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故意或过失泄露信息,造成严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违纪辞退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涉及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泄露项目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以及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违纪辞退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涉及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违反学术纪律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违反学术纪律行为的,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一)有赎买、由他人代写,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十分严重的,给予违纪辞退处分:
1.一稿多投、重复发表研究成果或学术论文的;
2.未参加实际研究和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中署名,或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的,或未经共同成果者同意擅自发表研究成果的;
3.抄袭或占有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而不注明出处的,或虽明确注明引用文献的出处,但随意大篇幅引用摘录文献中的原句原段的;
4.剽窃他人研究数据、研究结论、调查结果等成果的,或恶意诋毁、歪曲他人学术思想和成果的;
5.在学术活动中伪造或篡改文献或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6.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
(二)伪造或篡改个人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的,给予违纪辞退处分。
(三)违反科学研究活动有关客观性、准确性、公正性原则规定,损害社会和公众利益进行科学研究的,或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信息,严重影响正常科研、学术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在学术活动中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价值,或擅自公布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或有关机构鉴定的研究成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对于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对所在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对不接受监督检查、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的,学校将停拨经费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终止项目,3年之内不得再申报项目;对于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一经发现撤销项目,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涉及金额较大的,给予违纪辞退处分,涉及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
(七)以不正当行为干扰成果申报、职务评聘及各种学术评价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等相关规定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记过或违纪辞退处分,并追究民事、刑事等法律责任。
十、违反外事纪律
第三十二条 对以下各类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国家、学校利益或声誉的行为,学校给予相应处分,如涉及犯罪行为,移交司法机关,行为人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
(一)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国家、学校利益、声誉或形象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相关规定,擅自以学校、校内各单位或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做出不负责任承诺,或擅自以上述名义举办、参加涉外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妨害学校秩序
第三十三条 对以下各类扰乱社会、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如涉及犯罪行为移交司法机关,行为人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
(一)扰乱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具有暴力、威胁、侮辱诽谤、散布谣言等严重情节的,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公有房屋、公寓住宿管理相关规定,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对校园公共建筑、公有房屋或公共设施私自改造、装修,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故意损毁、破坏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者设备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违反有关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制度和纪律规定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1.利用校园网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擅自接入校园网、更改网络的软硬件设置(如私接路由器、更改IP地址、开设与工作无关的服务器或网站等)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擅自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或组织的计算机及网络资源中的信息,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盗用他人或组织的账号、密码,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违纪辞退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4.制造、故意传播和应用计算机病毒,或者非法侵入他人或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系统中,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违纪辞退处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利用校园网从事包括危害国家安全、散布政治谣言、泄露国家机密,及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的,给与违纪辞退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违反学校和国家印章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违纪辞退处分。
(八)有其他扰乱国家、学校秩序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1.违反国家宗教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宣扬或参与邪教的,给予违纪辞退处分;
3.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具有非法内容、人身攻击、造谣惑众等严重情节的,给予违纪辞退处分。
4.其他扰乱国家、学校秩序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二、失职、渎职
第三十四条 对以下失职和渎职的行为,学校给予相应的处分,如涉及犯罪行为移交司法机关,行为人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
(一)因不守诚信,违反合同、协议等,给国家、学校的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重大教学类事故、管理责任类事故、安全事故发生,给国家、学校和个人造成声誉或利益上的重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违纪辞退处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1.管理不力,致使在本人负责的工作场所发生事故,给国家、学校的资产、财产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物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学校有关消防等规定,给国家、学校的资财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物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重大教学类事故:包括但不限于因违规操作涉及教学、考试、管理等方面出现的严重失职、失误等行为,按照《吉林动画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予以认定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直至给予违纪辞退处分。
4.管理责任类事故:包括但不限于因组织领导不力、不按规程操作、擅自做出决定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行为,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5.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因组织管理不力、不按规程操作,违反国家及学校相关制度,造成学校和个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行为,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对违纪行为处理不力、隐瞒违纪行为或包庇违纪教职工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在紧急情况下失职、渎职的,加重处分。
十三、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职业道德
第三十五条 对以下各类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学校给予相应处分,如涉及犯罪行为移交司法机关,行为人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
1.制作、张贴、传播淫秽或其他非法文章、书刊、图片、音像等资料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参与、组织赌博或提供赌具及场所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参与传销、吸毒贩毒,给予违纪辞退处分;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视行为情节和不良影响的严重程度,违纪辞退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以下各类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学校给予相应处分,如涉及犯罪行为移交司法机关,行为人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
1.在学生就读期间与其存在不正当交往关系的,给予违纪辞退处分。
2.其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师德师风、职业道德等的行为,视行为情节和不良影响的严重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违纪辞退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附则
上述各类行为,行为人除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外,还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被学校违纪辞退后,学校对责任人仍有权进行追偿,要求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此为准,原有文件同时作废。
吉林动画学院
2019年11月1日